规章制度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23     浏览:969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71123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71213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是指以安徽医科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参与以及以安徽医科大学在职人员(含兼职)身份承担或参与合作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益行业主管部门等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究发展计划、技术创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及省部级财政支持科研项目等。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它纵向项目”三类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软科学项目。国家级自然科学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究发展计划、技术创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指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国家级软科学项目即指国家软科学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国家相关部委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包括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

3、其它纵向项目指除省科技主管以外部门下达的项目,包括省有关厅(局)、地市以及学校自筹经费的各类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合同方式获得的,以及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是所承担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等均为学校收入,需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筹集、核算、使用科研经费,加强科研经费预决算和会计核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按国家财经制度、学校财务制度及科研项目预算批复书(计划任务书)使用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规范合理的安排支出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五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有效、科学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处分。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编制预算并进行采购。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科研、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加强科研项目预算审核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相互统一。

第八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要紧密联系、加强合作,做好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工作,促进科研经费合法、合规使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校科技产业处作为科研项目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活动的项目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相关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

十一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财务一支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预决算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外事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的出入库管理,有关固定资产及试剂耗材等材料的采购、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达到招标限额规定的仪器设备、物资购置等须实行招标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人事处负责对科研项目长期聘用人员、由科研经费列支聘用人员的工资等人员费用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七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施审计监督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科研项目的经费决算进行审签或审计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科研经费、项目组使用科研经费进行监督,对管理、服务和使用科研经费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按用途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未实施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开管理的项目,资金用途按照资金来源部门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分类和管理。

二十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有: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二)社会科学类项目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有: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

(三)其他类项目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四)横向经费按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支出。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根据《安徽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及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学校根据项目批复预算书(任务书)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算和支出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协助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加强项目申报和经费使用监督,强化预算执行,规范经费支出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核准的支出项目合法、合理使用。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四条  财务、审计、科技处应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结构、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预算申报和调整要求详见《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收支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该项目“财务一支笔” ,按照《安徽医科大学财务审批办法》等规定,负责审签科研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严格按项目预算书确定的支出口径审批科研经费开支,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责任。不得列支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支出,项目经费应用于该科研项目活动的开展,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安徽医科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财字〔201611号)招标限额规定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物资采购,必须实行招标采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其采购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动态编制,遵照学校现行政府采购政策实施采购。高校应切实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涉及科研经费支出的服务类、材料类等内容的采购,参照上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办法执行。凡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政策的,不予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办公设备、实验仪器仪表、实验试剂、实验动物、专用耗材等均需按学校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固定资产需严格按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第三十条  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科研人员需按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取得真实、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支出,不得使用虚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科研经费,必要时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科研资金,禁止利用科研资金报销个人消费支出,禁止利用科研资金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严格科研经费转拨、外协管理。

(一)科研经费的转拨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学校作为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的项目,应按规定与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签定《科研经费转拨合同》。涉及转拨经费的共同承担项目,原则上不再向外拨转由我校作为间接费用管理责任单位项目的间接费用,如确需外转合作单位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在提供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书以及《科研经费转拨合同》,并在扣除学校已给予相应比例的绩效奖励和配套经费后,再予外拨;对转入我校的合作项目间接费用,按照间接费用管理比例进行统筹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必要的资料,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合作(外协)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1、主合同,即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正式科研项目预算书或合同复印件,预算书或合同需注明协作方的单位名称、承担的科研任务、转拨金额。

2、第三方合同,即学校与协作方签订的第三方合同复印件。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科研合作(外协)合同,并在科技产业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其中列明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

3、合法票据或结算凭证。协作方是企业的,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票据内容为“科研协作费”或“科研合作费”;协作方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涉及应税的项目,应提供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项目,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结题、决算和结转

第三十二条  加强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支出,减少资金结存结余。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相关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题手续,并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项目经费收支与往来等账目与资产情况,根据经费预算和支出内容,如实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立项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单位(委托方)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对明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核,科研管理部门批准转入其科研平台发展经费项目。无明确具体要求的,按上述学校统筹安排项目审批程序将结余经费结转到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平台发展经费项目,继续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结题后项目经费长期挂账,或没有通过所在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转为科研平台发展经费项目的结余经费,学校将收回经费统筹安排、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学校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须限期整改,不得通过结题验收和财务验收:

(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科研经费;

(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违规转拨、转移科研经费;

(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费用;

(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非法套取科研经费,私设“小金库”;

(六)未按照项目预算书列支项目经费,未经审批擅自调整项目支出结构;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科研经费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管理,财务、审计、科技处应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结构、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就科研经费的收支管理、行运状况向学校党委或校长书面报告。科研项目经费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将作为配套经费核拨、项目结题验收及科研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做好科研经费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规范项目经费支出,及时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在项目组内公开,避免因内部监管缺失导致的挪用、挤占、截留等违规使用项目经费行为。

第三十九条  接受项目主管部门专项审计或各类财务检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须按照审计或检查的要求提供科研经费有关项目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冲突,以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12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