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安徽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5     浏览:962

安徽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校招投字〔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保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开展的各类采购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采购项目管理

第三条 学校采购项目按类型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

(一)工程类项目:包括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后勤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包括发起项目申请、选择确定图纸设计和清单编制单位、施工现场跟踪管理、组织验收结算等。学校单设临时机构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货物类项目:包括科研相关货物、通用办公货物和其他货物,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通用办公货物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与申报,科研相关货物和其他货物由用户部门或项目单位自行认定申报、国资处审批。

(三)服务类项目:包括科研服务、学校定点服务和其他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科研服务由项目单位自行认定,用户部门发起项目采购申请,国资处审批。

第四条 采购项目涉及校内职能部门管理范围的业务,用户部门须联系相关部门给予业务指导,优化项目需求方案。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学校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参与过程管理。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组织形式按照采购限额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自主采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招标办组织实施,根据用户项目需求,依规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部门自主采购,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自主实施,根据项目需求和学校规定,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询比(含网上询比)、价格比较、商城采购、定点采购,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基本程序

第七条 落实采购项目预算。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项目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纳入预算年度实施采购

第八条 采购需求编制与论证。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细化项目采购内容,确保采购品目、规格及技术参数等内容准确无误。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采购需求论证。采购大型仪器设备或进口设备,执行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论证程序。属于学校“三重一大”审议事项的,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须按规定提请学校批准。

第九条 采购系统申报审批。采购项目由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学校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申报、逐级审核审批后,进入采购实施过程。

经审批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需求。项目预算确需变更的,用户部门须按学校财务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章  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办联系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流程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或实施学校自行采购。采购方式按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流程:

(一)采购系统申请审批。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通过采购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履行系统审核审批程序。

(二)采购文件编制与确认。招标办汇总项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编制或讨论采购文件,经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确认。

(三)采购公告发布。采购项目通过规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具体公告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接收报名及发售采购文件。根据项目采购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接收投标人(供应商)报名及发售采购文件。

(五)开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或评审(谈判、磋商、询价)。投标人(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须在规定的截止时点前送达。投标人(供应商)符合有效数量的,按规定开标或评审(谈判、磋商、询价),有效数量不足按流标处理。

(六)评标。评标委员会或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小组由评审专家和用户部门代表3 人以上(公开招标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采购文件评审规定,开展独立评审、谈判或磋商。

(七)中标(成交)结果公示。通过相关网站发布中标公示或成交结果公告,具体期限按照规定执行。

(八)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项目中标(成交)公示期间无异议,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合同签订。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的法定期限内,招标办与中标(成交)人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线下询比采购流程

(一)采购系统申请审批

(二)采购文件编制与确认

(三)采购公告发布

(四)接收报名及发售采购文件

(五)开标

(六)评标。第一次采购活动参与供应商不足2家的,按流标处理。经评审后有效响应文件仅有2家的,经现场评审专家组、评审代表同意,可继续评审。第二次采购活动的有效参与供应商仅有2家,可继续评审;仅有1家,经现场评审专家组、用户部门代表同意,可直接确定成交人。

(七)成交结果公示

(八)成交通知书发放

(九)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网上询比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单品目预算1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单品牌竞价;单品目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须采取2个以上品牌的多品牌竞价,或不指定品牌竞价。

(一)采购系统申请审批

(二)采购信息发布。招标办通过学校网上采购平台发布采购信息,包括申购项目预算、名称、数量、规格配置、技术指标、售后服务要求等内容。

(三)网上询比。供应商在规定的竞价周期内(5个日历日)登录学校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报价,参与竞价供应商应满三家以上,不足三家的可再延长一个竞价周期。如延期后的竞价供应商仍不满三家的,终止竞价项目,用户部门重新调研后再次实施竞价采购,或更换其他采购方式。

(四)成交供应商确定。根据采购项目定标原则,在满足项目需求基础上,招标办可采用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用户部门书面选择综合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综合性价比高”是指符合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产品综合性能和价格比最高的供应商。

(五)成交结果公示

(六)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一)会商、论证与公示或审批。用户部门组织校内会商,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表》,论证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或学校招标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相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履行报批程序或直接实施。如公示期间有质疑,且质疑事项经核实存在的,应转作其他方式采购。

(二)采购系统申请审批

(三)现场谈判及结果公示。招标办组织不少于 3 人的现场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开展技术、服务与价格谈判,做好谈判记录。谈判结束后按规定进行结果公示。

(四)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和涉密项目采购流程

(一)属于行业管理性质的项目(如电力、供水、天然气等),相关部门可直接与唯一供应商协商确定项目标的并订立合同。

(二)涉密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招标办组织用户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小组,与一家或多家供应商磋商,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合同。参与磋商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定,学校与成交供应商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应急项目采购流程

应急采购包括应急维修维护项目(如影响学校公共安全的水、电、气、消防等)、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科研应急攻关项目,以及不可预见且影响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项目。项目估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符合应急采购的项目可以实行应急采购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批。用户部门须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应急采购申请表》(见附表2),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招标办审核,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备后实施。

(二)应急采购实施。应急采购项目经批准后,招标办配合用户部门,通过跟标、邀请定点供应商或用户部门推荐合格供应商等形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实施。应急采购项目不再进行成交公示。

(三)后续程序。用户部门须履行向学校报告程序,通过采购系统补报项目采购申请并订立合同。

(四)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采购项目,用户部门根据情况,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先行实施应急采购,做好现场记录,事后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 定点采购流程

符合学校定点库管理的采购项目,按照学校定点管理规定,实施定点采购。

第十九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提交标准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最高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文件明确提交的,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点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

2.投标人(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不可抗力外,中标(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中标(成交)人合同签订前及时足额提交,如拒绝提交,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

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供的,用户部门负责办理扣除、返还手续;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用户部门负责银行保函的保管、索赔、续办、退还手续。采购项目完成验收,用户部门按规定返还或退还中标(成交)人履约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保证金部分或全部不予退还:

1.中标(成交)人完全未履行合同的,全部不予退还

2.中标(成交)人提交、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订立合同,全部不予退还

3.中标(成交)人未完全响应投标(响应)文件的,部分不予退还。退还部分由用户部门和中标(成交)人协商确定;

4.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部门自主采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部门自主采购。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部门自主采购程序规定,根据项目采购需求,自行选择采购方式规范采购

用户部门认为采购项目为重要项目,经与招标办协商后,可委托招标办按照学校集中采购形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部门自主采购一般规定

(一)采购预算2万元以上的部门自主采购项目,须通过采购系统提交申请,提供详细采购需求。

(二)除网上询比项目外,用户部门须填写《安徽医科大学部门自主采购情况记录表》(见附表3),采购完成后将采购过程资料完整移交招标办备案。

(三)用户部门确定部门采购联络员,负责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实施采购程序、订立采购合同。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采购公告(或邀请)、签署采购合同。网上询比项目采购公告须经招标办审核后发出。

(四)招标办加强自主采购监督管理,定期开展部门自主采购项目检查,发现不合格问题的,由招标办督促项目单位实施整改,情况严重的,将限制或取消该单位自主采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 网上询比采购流程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单品目预算 10 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单品牌竞价;10 万元以上的须采取2个以上品牌的多品牌竞价,或不指定品牌竞价。

(一)采购系统申请审批

(二)发布采购信息。用户部门登录学校网上竞价系统发布采购信息,包括申购项目预算、名称、数量、规格配置、技术指标、售后服务要求等内容。信息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三)网上询比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在满足采购需求基础上,用户部门采用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用户部门书面选择综合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价格比较采购流程

(一)采购系统申请审批

(二)实施价格比较。用户部门组成不少于3人的价格比较小组,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电商、实地价格比较等方式,获取不少于3家供应商的有效报价单、网上报价截图、近期相近合同报价等,作为价格比较依据。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用户部门价格比较小组选择最低价法或综合性价比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价格比较小组须在采购活动记录中详细描述选择成交供应商的充分理由。

采用最低价法评审的,价格比较小组以满足项目需求的最低价作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性价比法评审的,用户部门在获取有效报价前将评选方式告知所有报价供应商。

(四)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潜在供应商较少情形的采购流程

(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学校集中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流程执行。

(二)经用户部门认定,参数无可比性或只能由原厂维修或只能更换原厂配件的专用设备及维修服务的采购项目,用户部门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认定,招标办组织由用户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商定最终维修及服务价格后订立合同。

第二十六条 定点采购流程

符合学校定点库管理的采购项目,按照定点管理规定,实施定点采购。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如合同书(或任务书)中已指定拟购设备品牌型号的,由项目单位按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直接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须对自主采购过程资料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执行。 

第七章  质疑、异议与投诉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与投诉,必须招标项目的异议与投诉,执行其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除前款外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招标办受理学校采购项目的质疑或异议、投诉,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采购项目的质疑或异议、投诉并作出澄清答复,学校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部门自主采购项目的质疑、异议与投诉,学校相关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供应商质疑或异议的接收及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相关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标办提起投诉,招标办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章  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采购结果订立采购合同,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原则上应与采购内容及中标(成交)结果保持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在采购规定范围内的调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用户部门委托招标办实施的采购项目,招标办负责合同审查、订立、用印、登记、保管。

部门自主采购项目的合同由用户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订,招标办办理合同用印、备案手续。用户部门或项目单位对采购合同事项真实性完全负责。

学校持有合同文本原则上不少于四份,用户部门领取三份(其中提交财务部门一份、归口管理部门一份、部门留存1份),招标办备案存档一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留存。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中标(成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可以依据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完成履行,按照学校有关验收管理规定,用户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货物类项目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实际供货与采购合同不一致且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招标办依据供应商和用户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认定上述资料与标书、合同相符的情况下,出具书面证明或补充协议,用户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据此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采购档案管理规定

招标办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档案资料管理,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用户部门负责自主采购项目采购档案资料管理,收集归整采购项目完整资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并报招标办留存,由招标办按年度移交学校档案馆。

学校采购项目档案资料,逐步实行纸质或电子双媒介质存档。以纸质为介质的采购资料,以纸质形式存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的电子招投标项目、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以电子材料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提及的“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招标办按照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财务预算关系隶属于学校管理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招投字〔2017〕2号)、《安徽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校招投字〔2018〕1号)同时废止。如与学校其他有关采购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与上级最新有关规定不符之处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附表1:安徽医科大学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表.doc

附表2:安徽医科大学应急采购申请表.doc

附表3:安徽医科大学部门自主采购情况记录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