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附院党委、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
《安徽医科大学二级机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经2012年3月27日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安徽医科大学二级机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学校二级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整体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二级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条 学校二级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二级机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校风学风建设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学校二级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各党总支、校直党群团序列各部门领导班子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及党群团序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二级机构行政领导班子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二级机构党总支、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结合实际每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进行责任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大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学校党委、纪委和分管校领导专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七)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干部选拔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党总支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二级机构党总支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访、案件亲自督办,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委、行政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部署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贯彻执行《安徽医科大学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领导、指导和督促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责任分解意见。
(二)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并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三)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和分管校领导报告;
(四)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认真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问题;
(五)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学院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六)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充分发挥分工会、共青团、教代会等组织的作用,依法保障师生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七)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条 二级机构党总支、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总支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二)向领导班子正职主动报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加强预防腐败措施的研究和落实。
(四)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五)发现分管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六)发现分管范围内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并及时向党总支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七)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学院结合实际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任第一副组长,相关人员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机关党总支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相关人员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提出加强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考核等机制和制度;
(二)就管辖范围内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分解意见,明确主管和协同责任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学校部署,组织开展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向本级党组织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党委建立对二级机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对二级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检查考核组组长。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三)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管情况;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
(五) 有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六)管理和服务对象对所在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按照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和谈话提醒等步骤进行。
第十四条 二级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当在检查考核中述职述廉。领导班子应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述职述廉。领导干部按照下列内容述职述廉;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岗位职责和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情况。
(二)、(三)项应当作为述职述廉的重点。
第十五条 二级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述职述廉采取会议或者书面报告形式。
第十六条 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检查考核组组织有关人员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代表应为本单位、本部门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组依据考核标准,查阅反映有关工作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工作文件、会议记录、年度考核自查情况等资料。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组在检查考核结束时,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情况。主要包括:检查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民主测评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被考核单位党组织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积极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二级机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考核对象总体评价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本人党风廉政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二级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办理不落实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应该调查而不组织调查,应该处理而不严肃处理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二级机构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二级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二级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 二级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或者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二级机构系指校本部各处级建制部门、单位。
第三十二条 各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本条例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与《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医科大学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结合执行。2005年印发的《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监察 党风廉政建设 细则 通知
抄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纪工委。
发: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8日印发
拟稿人:邓洪禹 校对人:王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