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31日
安徽医科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徽医科大学章程》(党办字〔2016〕26号)等,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由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按规定需要提交党委全委会决策的,必须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学校确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应当由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我省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以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各二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及修改工作。
(四)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直属附院发展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事业发展的规模、结构、布局、标准、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对外开放(国际合作与交流)、港澳台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职责范围内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能、人员编制、制度规章、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职责范围内的干部、人事、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政策和制度建设。
(八)基本建设规划、经费使用和管理重大政策制定,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追加。
(九)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重大工程竣工结算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十)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对外投资事项。
(十一)校级及以上重要表彰。
(十二)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巡视监督、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校党委决定和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的推荐。
(二)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研究机构、直属单位和直属附属医院处级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
(三)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研究机构、直属单位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
(四)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五)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六)学校教学科研学术等非常设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七)校党委管理的干部的奖惩。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教育规模、结构、布局、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教育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人才项目、科技项目。
(二)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评估、评审、评比、竞赛和表彰奖励项目。
(三)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投资和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不动产购置等。
(五)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六)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推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年度部门预算方案。
(二)财政年中追加项目和预算批复中待细化项目,总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费分配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项目总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经费分配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三)校本部(含附属口腔医院、临床医学院)单笔100万元以上(不含工资、水电费、邮电费、文印费、医疗费等日常运作类支出)的大额资金使用。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按照校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讨论。
(四)校本部(含附属口腔医院、临床医学院)各类投、融资项目;
(五)直属附属医院投资、基建工程、设备采购项目、修缮改造项目,按照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讨论。
(六)其他1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需要提请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主要负责同志直接决定启动决策程序;或由分管负责同志提出建议,报请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或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并报请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请会议研究决定,所研究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分管负责同志和承办部门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拟制决策方案。可根据决策内容和职能范围,听取有关二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需要开展民主协商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按规定要求开展协商。如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提交论证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于人事、财务、工程、采购等重大事项,除职能部门组织专项论证之外,必要时由校党政办公室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进行论证。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采取群众座谈会、意见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提请校党委会议决策前需书面征求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涉及直属附属医院的干部还应征求医院党委纪委意见。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拟任选人,要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要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意见。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相关单位要认真准备议题材料,形成供决策的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送校党政办公室。校党政办公室重点审查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承办部门和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经审查不合适的,或有关方面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议题事项的分管校领导必须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一题一议。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首先听取承办部门和单位的汇报及相关人员补充意见,参会成员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会的成员,对议题的重要意见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表决“三重一大”事项,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人事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对于需要提交校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干部人事任免事项,须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由会议记录人员真实、完整、详细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议题材料包括论证报告、合法合规性评估材料等一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经会议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打折扣搞变通,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应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调整应当召开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参会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推进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除依照规定不能公开的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查询,及时回应师生员工的关切,增进共识。
第十九条 会议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内容。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监督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参与决策的同志和具体承办部门,都要对决策承担相应责任。对决策及其执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负责同志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馈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对决策依据的客观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决策承办部门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直属附属医院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和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