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常用实验试剂与耗材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常用实验试剂与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6年3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
2016年3月29日
主题词:财务 采购 办法 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印发
安徽医科大学常用实验试剂与耗材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学校常用实验试剂和耗材(含低值易耗品,下同)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实验试剂和耗材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省审计厅对我校审计整改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学校各类经费来源采购用于教学、科研常用的化学试剂、生化试剂和分子生物学试剂与耗材的行为。麻醉药品、毒害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一律实行专买专管专用,不在此列范围、特殊试剂或专用试剂由各实验室或科研项目组自行选购。
第二条 采购限额
实验耗材和试剂的采购,单价或批量采购满20万元及以上,需事先申报并按程序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汇总后报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单价或批量采购不足20万元以下的实行定点采购,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及以上者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条 定点采购
定点采购由校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采购。学校每年度对常用实验试剂和耗材供应商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遴选若干家常用实验试剂与耗材定点供应商。
供应商确定后,由国资处在校园网上公布该学年学校常用实验试剂和耗材定点采购供应商,各实验室或科研项目组可根据自身实验的需求,对定点供应商的商品质量、报价、服务等方面进行比较,自行确定最终的供应商,定期按实与其结算。
委托科研外协服务项目(包括检测、试剂耗材购买等)需经校科技处同意,1万元及以上外协服务项目需签订合同。
第四条 评价机制
建立供应商评价机制,保障实验试剂和耗材按要求供应,供应商所供试剂和耗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保质保量,价格合理,服务及时高效。各供应商每季度需向国资处定期报送全校采购情况,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考核。学校各用户和采购单位发现试剂和耗材质量或数量等问题,要及时向国资处反馈。凡质量上以次充好,数量上以少充多弄虛做假,学校将暂停或取消该供应商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附则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实验试剂和耗材定点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本办法自印2016年7月1日起试行。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自行采购实验试剂和耗材,国资处不予办理入库手续,财务处不予报销付款。
本办法由校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