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1月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
安徽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工作,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按时间分为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因公长期出国(境)。其中,在国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在国外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属于因公长期出国(境)。
第三条 本办法仅对使用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教职工不得以因公临时出国、短期出国培训或长期出国进修名义报销任何费用。使用安徽医科大学管理的校本部及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和临床学院的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境)的,原则上持因公护照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 除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有文件特别规定之外,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不得报销相关出国(境)费用。
第五条 各部门、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先经费审核、再行出国(境)审批的程序。
(一)认真贯彻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各部门、学院应当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各部门、学院应于次年预算编报时,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外事办公室规定的标准编制经费预算,并于每年7月份之前将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报派出部门,派出部门会同财务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审核,统筹安排由学校经费支出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不得超支。
(三)凡使用安徽医科大学管理的科研项目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活动,经费从主管部门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和差旅费中安排。科研课题无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和差旅费预算的,不得报销相关出国(境)费用。
第七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事先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表1),报相关部门会同财务处审批。出国(境)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因公出国(境)。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分为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和长期出国进修费用(含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费用)等。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体检费等。
第十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长期出国(境)进修费用以及在校全日制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费用管理规定:
(一)因公长期出国(境)进修(含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境)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学金补助。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标准详见附件2《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
(二)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用按因公长期出国(境)进修同类费用标准折成天数执行。
(三)在校学生出国(境)费用按《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四)由导师课题承担出国(境)支出的博士生、硕士生出国(境)学习、培训、交流费用,其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相关费用标准执行;住宿费按国外接收培训机构与课题组签订的协议或临时出国(境)住宿费标准执行;伙食费、公杂费等合并调整为生活补贴,由课题组按协议或约定执行,也可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境)费用的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折成天数予以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国际旅费管理规定: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应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的优惠机票,并尽可能同时购买往返机票。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在购买机票前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教职工出国(境)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附表2)并报经校外事办审批同意。
(三)因公出国(境)购买机票,机票款应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涉及需用外币支付的,可使用个人信用卡支付,并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票)、个人信用卡支付记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和登机牌予以报销。
(四)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厅级人员、正教授及同职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乘坐飞机的还需同时提供登机牌。
(六)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期间,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管理规定:
因公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多个国家或一个国家不同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并报学校派出部门批准。未经学校派出部门或课题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城市间往来。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凡不符合经批准的出国(境)旅程计划或无有效票据,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住宿费支付标准:
(一)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报经学校派出部门或课题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住宿费方可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规定:
(一)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及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国(境)人员及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六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派出部门或课题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可以通过派出部门或课题主管部门预借出国(境)费用,作为暂付款管理。相关审批程序按《安徽医科大学财务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到财务处核销预借款。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安徽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报销单》(见附表3)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校领导审批。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出国(境)团组的国外费用报销单须由团组负责人签字之后再履行上述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经费报销管理,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科研项目需提供国际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所在单位批准出国的会议决议原件等相关证明资料)、安徽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团组)预算审批意见表、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各类费用标准按地区、天数审核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金额,核报出国(境)经费。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各部门、学院和科研课题等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和公务机票购买等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和科研课题等因公出国(境)经费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合作单位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境)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调整,参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规定参照上级或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
附表1:安徽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团组)预算审批意见表.docx
附件:
附件2: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外专发〔2012〕126号)[1].pdf
附件3: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 教秘财〔2018〕13号)[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