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校招投字〔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工程项目及其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必须明确经费预算。各部门依据“必须和急需”原则,提出部门年度采购预算申请。经规定程序批准的采购预算,是学校采购活动实施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归口分类管理,用户部门全程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贯彻落实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全面领导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议学校采购招标规章制度;
(二)研究审议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三)研究讨论学校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科技产业处、教务处、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议事和决策主要形式为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教代会执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决策事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招标办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招标办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校内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负责学校采购项目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学校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和采购档案管理;
(五)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采购工作情况。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主要职责:
(一)审核学校采购预算;
(二)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督促采购项目预算执行。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仪器设备以及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等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管理;
(二)负责牵头专项资金批量设备、通用办公设备、其他货物类政府采购等项目汇总分包,提交采购计划;
(三)审核货物类项目采购需求;
(四)负责进口产品免税材料审核;
(五)负责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学校工程类、后勤服务类项目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编制与审核工程类项目设计图纸、清单和控制价;
(二)申报或审核工程类及相关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三)参与工程类项目采购过程管理;
(四)监督工程类项目合同履约;
(五)负责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
(六)负责工程类定点库管理。
第十一条 用户部门是发起采购项目申请的单位,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采购项目立项论证与报批,落实采购项目经费;
(二)编制采购项目需求,申报部门采购项目;
(三)配合采购项目实施推进,确认采购项目文件;
(四)组织和协调采购项目履约与验收;
(五)组织管理本部门自主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按采购限额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自主采购。招标办适时发布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招标办组织实施。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学校委托与自行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和归口管理部门等提交的采购申请,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政府集中采购任务书后,招标办联系并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招标办根据学校采购预算和用户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联系用户部门,按照规定委托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项目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实施部门自主采购。用户部门认定为重要项目的,经与招标办沟通后,可委托招标办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采购程序
(一)落实采购项目预算。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遵守“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采购预算。
(二)采购需求编制与论证。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采购需求论证。
(三)采购系统申报审批。用户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逐级审核审批后,进入采购实施过程。
第十四条 对使用量较大、采购次数较多的零星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库,或直接使用或参照省直单位相关定点供应商库。招标办适时发布定点库通知信息,校内部门按照定点库管理相关规定实施自主采购。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规定,依据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及时签订。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 用户部门应督促中标(成交)人及时履行合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重要项目需由归口管理部门参与监管。
第五章 采购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涉及标书工本费、保证金、代理服务费等资金,学校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标准合理收取、规范管理。学校自行采购和部门自主采购的项目不收标书工本费。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及时足额提交。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办督促中标(成交)人及时足额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原则上按照与学校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执行,特殊项目由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商定。
第六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正常采购活动。
学校所有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均应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保守秘密,规范开展采购活动,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严禁故意拖延时间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严禁采购项目违规操作、明招暗定。对于达到相关采购限额的项目,严禁未经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有关采购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阅标和评标。
第二十四条 学校欢迎合格诚信的供应商(投标人)参与采购活动。严禁供应商(投标人)恶意竞标、串通投标、虚假投标。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严禁中标(成交)人将项目转包他人。
供应商(投标人)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干扰采购监管、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成交)资格,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规范项目采购档案资料管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采购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采购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财务预算关系隶属于学校管理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财字〔2016〕1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与上级最新有关规定不符之处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