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前期准备、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文档保管到终结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合同签订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负责”的合同管理体系。
第二章 合同订立与审核
第五条 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印章管理部门用印存档。
学校经济事项标的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须签订合同。
第六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文本起草、谈判、拟定、履行等过程中,须对合同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开展调研核实,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定,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真实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业务范围内合同资料审查、纠纷处理、备案等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业务范围:
(一)科技产业处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科研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合同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试剂耗材、国有资产处置,以及由其组织的采购项目等合同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工程服务、后勤保障服务,以及由其组织的采购项目等合同管理;
(四)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科技成果转让、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合同管理;
(五)特殊事宜合同,由学校另行指定归口管理部门。
如上述业务经学校集中采购程序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协助合同管理。
第八条 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草拟的合同文本,必要时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评审工作由承办部门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在《安徽医科大学合同评审表》中签署评审意见。重大事项合同评审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并由承办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学校集体决策。
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合同,须组织合同评审(政府采购制式合同除外)。合同评审重点关注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学校利益,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第九条 合同订立履行审批手续。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应全面审查合同报批稿内容。
经评审的合同,填报《安徽医科大学合同评审表》,履行合同审批;未经评审的合同(政府采购制式合同、校内标准化采购合同除外),填报《安徽医科大学合同审批报备表》,按财务审批权限履行合同审批报备程序。
第十条 合同协商、谈判、评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由评审组织部门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合同由校长(法定代表人,以下统称“校长”)签订,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合同签订权限:
(一)校长签订“三重一大”类、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
(二)校长授权的代理人签订100万元以下的合同:
1.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订分管范围内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合同。
2.招标办主要负责人签订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
3.科技产业处、国资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及学校指定的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50万元以下的非学校集中采购合同和非经济事项类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和招标办为合同印章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学校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根据职责分工,为合法签订的合同文本用印登记并定期归档。
合同未明确使用学校公章的,统一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签订的经济事项合同,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并对项目真实性完全负责,持《安徽医科大学合同审批报备表》到招标办办理用印手续。
非经济事项类合同根据合同用印类别,由承办部门持《安徽医科大学印章使用审批单》或《安徽医科大学合同审批报备表》,到党政办或招标办办理合同用印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办部门应依法履行合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必要时对承办部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履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时纠正。国资处、后勤管理处、招标办负责相关合同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财务处负责合同收付款、开具票据等。
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学校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取得校长书面授权委托书。未经授权,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五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八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法律效力。未经合同当事人各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因政策调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发现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学校及时报告,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范围内与对方先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持有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承办部门留存三份(其中提交财务处一份、归口管理部门一份),印章管理部门归档一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留存。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用印及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合同电子文本,登记合同订立变更情况,定期归档。
第七章 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授权代理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学校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合同责任追究制度。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学校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学校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理或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安徽医科大学医院等对外签署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和招投标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校招投字〔2016〕3号)同时废止。